提問者:2011OneLove2014-08-13 00:00
一,用超期未檢驗的鋼瓶灌裝液化氣是存在安全隱患,應該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調整,執法主體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二,《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引用49條來定性超期未檢驗的鋼瓶,不妥。 三,產品質量問題用質量法調整,安全問題用安全的法律法規調整更為準確。
回答者:sese5212112016-08-13 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7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提問者:yqw19752013-01-13
只有釋義,93版的釋義有效
提問者:bymavis12342014-02-03
產品生產者證明:自己擁有《產品質量法》41條規定的免責事由;產品銷售者證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原告(或者說消費者)證明:1,自己確實遭受了人身或財產損害(如醫院癥斷報告),2,損害是由于缺陷產品所致 根據《
提問者:ayayahu662013-0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
提問者:小暈烘焙2013-03-24
相同:都是對產品質量提出要求 不同:前者針對商家和工廠,后者重點在廠家
提問者:cj873002812013-04-16
對的,有關的司法解澤:本法所稱的“產品”下定義的方式,規定了適用本法規定的產品的范圍。包括兩層含義: 1.本法適用的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產品”一詞,從廣義上說,是指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使用
提問者:ygwxr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