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moeaq7072013-03-20 00:00
汽車的報廢是按照使用年限確定的。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到年限可繼續用 機動車如何延緩報廢?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余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么,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四川省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并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并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回答者:lelett882016-03-20 00:00
正常車輛可以達到80萬~100萬公里,但在目前的規定下,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就要強制報廢了。 具體規定如下: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
提問者:amy_6541232013-03-07
沒有公里數的限制 只要審車能審過 就一直能開 但是超過8年以后就是半年一審
提問者:ALISONNG2013-03-03
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出臺,并于2012年5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其中,新增了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
提問者:ligangskd2015-09-27
15左右就報廢了 年檢時還能通過就不算報廢
提問者:ricardoluo2013-01-19
新規稱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不會強制報廢。日常來檢測車輛中,只有出租車行程達到或超過60萬公里,私家車超過60萬公里的非常少。“關鍵也不在60萬公里,不好好保養的車,行駛10萬公里也有可能檢測不合格,交警也會引導其報廢。”
提問者:tufeimin2014-10-14
60萬公里強制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提問者:20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