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any2562014-01-15 00:00
編者按: 如何在行政處罰中正確適用從輕、減輕處罰,依法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行政執法技能的重要內容,本文從網絡搜集幾篇文章,供大家學習參考。 文章1:正確把握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 在行政執法辦案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免遇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應在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現實問題,這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一條原則。那么,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如何正確把握該原則呢? 首先,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含義。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較輕的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行政處罰。 其次,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后,主動采取相應的追回等措施,及時回收了該批不合格產品,盡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于《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要掌握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尺度。行政機關適用從輕處罰時,并非一定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而應根據案件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后果等具體情況予以裁量。一般來講,如行政相對人主觀故意不明顯、屬初次違法、能主動糾正或減輕違法行為或危害后果的,可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所謂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是指:比如《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 元以下的罰款”,則可選擇“責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選擇罰款的處罰。所謂適用最低的處罰幅度是指:比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則選擇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而適用減輕處罰時,也不是毫無限制的減輕,除了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外,還要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在具體適用的程度方面,減輕處罰應當介于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也就是說,減輕處罰的程度不允許達到免除處罰的程度,比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適用減輕處罰可選擇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等,但絕不能將罰款減掉不罰。 另外,減輕處罰時,只能是針對罰款幅度方面的減輕,而不是將處罰種類減掉不罰,因為現行的行政法律并未規定減輕處罰時可將處罰種類減掉,我們無權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而自行決定行政處罰。比如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減輕處罰時,不能將“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罰種減掉不罰。 第四、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需注意的問題。一是對需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案件,案卷材料中應有必要的法定從輕或減輕的證據材料;二是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張興龍吳振祥) 文章2:如何理解和運用行政處罰中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 在行政執法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非有法定免責事由,都應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首先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進行裁量、認定,確認其是否違法。在量罰時,行政主體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酌定違法情節的范圍、程度和輕重,作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決定。但法條中常以“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模糊語言來概括、規定,其本身沒有明確的的內涵和外延,又缺乏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就需要行政執法人員自己判定。要做到公正執法必須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在嚴格執法的前題下理性地使用自由裁量權,在法定行政處罰的幅度內準確適用處罰。以下筆者僅對衛生行政處罰中如何運用和理解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規定問題加以綜述: 一、正確理解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規定 適用行政處罰的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裁量、決定行政處罰時,據以從輕、減輕、從重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情況。根據在裁量、決定行政處罰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情節分為兩種。一是決定是否需要行政處罰、以及數個處罰罰種中具體運用哪個罰種的情節;二是在某一個具體罰種的處罰幅度內,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依法對有某種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得適用行政處罰,如: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這里所說的不予行政處罰,與免予行政處罰不同。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一般情況下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考慮到當事人具有某種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法定特殊情況,因而免除其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免除了違法性的行為,盡管它在外在形式上與某種違法行為具有相似性,但本質上仍然不失為合法行為。而免除行政處罰的行為,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都屬于違法行為的范疇。免除行政處罰的法定事由,行政處罰法沒有涉及,一般來講,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就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內選擇較低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下,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選擇幅度的較低限進行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行政處罰。在處罰的程度上,它界乎于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具體地說,適用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以下對違法者實施處罰。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處罰。 從重處罰是與從輕處罰相對應而言的一種行政處罰適用方法,它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范圍內適用接近于上限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范,將影響量罰的公平、公正適用。 二、正確行使不予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規定 (一)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 5.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筆者認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以供商榷。 1.屬初次違法,沒有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特別是對殘疾人、下崗職工、進城務工農民,應當以法制教育為主;* 2.衛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一個月內未及時辦理延續手續的;* 3.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一般診療活動的;* 4.未變更執業地點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 5.從業人員依法已取得的特定證書超過有效期限的;* 6.違法額值較小,且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后果的;* (三)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1.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2.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罰款處罰或一次停止生產經營處罰的;★ 3.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筆者認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從重處罰。 1.12 個月內經兩次以上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違法違紀行為的;* 2.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并且生產經營的食品為偽劣食品的;* 3.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師資格證書》也沒取得醫學院校《畢業證》的人員行醫的;* 4.醫療條件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行醫的;* 5.非醫師從事危險性較大的醫療行為的。* 四、適用從輕或減輕、從重處罰需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理解《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一,適用這條法律并不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當事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造成某種危害后果。現行法律、法規的絕大多數都規定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應受行政處罰,只有不到20%的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后果在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方面都具有決定性作用。如: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只要有非法行醫行為就應處罰,不能因為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而不予行政處罰。更重要是造成就診人員身體受損害時,非法行醫行為已構成了非法行醫罪,觸犯了刑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對危害后果的理解:往往衛生執法人員查處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時,用未造成食物中毒來作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這顯然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只要當事人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已發生就已構成了對消費者的侵害,也就是已有危害后果。如:《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但對于那些要求以一定后果為處罰前提的違法行為來說,當事人是否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危害性的大小,從而對適用行政處罰的具體幅度也有著重要意義。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或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可免予并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適用“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關鍵是看當事人有無主動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的行為是經行政機關責令采取的,就不能依照本條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減輕處罰多數是針對罰款幅度方面的減輕,要將處罰種類減掉不罰,必須在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而自行決定行政處罰。如:法律規范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從輕處罰應當在幾種處罰種類種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處罰幅度種選擇則較低檔幅度。法律規范如規定下限的,所實施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不得低于法定下限。對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例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物品、沒收違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僅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三)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超出法定范圍的從重處罰即成為加重處罰,法律未規定可以加重處罰而加重處罰,屬違法行為。加重處罰是高于法定最嚴厲的處罰種類或者最高幅度的處罰,這只在我國刑法中有規定,行政處罰法律法規中對加重處罰沒有規定,因此,任何超出法定幅度上限的行政處罰都是違法的。 必須注意的是: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對非法行醫的處罰中,當非法行醫行為情節嚴重,就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移送司法機關。(刑法第 336 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情節嚴重”,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 (四)法律規范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先書面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罰款或者其他處罰。 (五)此外,目前較為普遍的方法是“中間線分割法”。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持相似觀點的還有三等份分割法。學者認為“中間線或三等份分割法”不盡合理,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應當根據具體的行政違法情節、性質、危害結果等因素量罰。筆者認為正確地適用從輕處罰的方法是先拋開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案情,作出擬行政處罰,然后在擬處罰的幅度基礎上根據從輕情節,作出比擬處罰幅度低的行政處罰。 (六)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案件,案卷中需注意的問題:一是案卷材料中應有必要的法定從輕或減輕的證據材料;二是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黃山區衛生監督所 葉良貴) 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有部門規章為依據;*筆者觀點,有待商榷。 文章3:淺析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及相關規范 【案情】 遼寧省沈陽市某食品企業正在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已通過現場審核,處于待發證階段。但該企業急于生產,在產品包裝上打印了其他食品企業證號,共生產產品120 件,貨值12000 元,未銷售,被某區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企業負責人主動檢討、配合辦案。 【審理】 在案審會上,辦案人員結合案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提出了初步處理意見:1.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沒收生產的產品;3.沒收生產設備。因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案審人員對認定該企業無證生產均無意見,但對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和沒收生產設備有不同意見。 1.對罰款的不同意見。 意見一:無證生產,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處貨值金額五倍到十倍罰款。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突破了法定裁量范圍,同時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屬行政機關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行為。 意見二:實施行政處罰機關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列舉的情形,作出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就本案而言,可以作出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2.是否沒收設備的不同意見 意見一:應當沒收。因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無證生產的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者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這是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嚴格執行法律。特別是《食品安全法》剛剛實施,應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意見二:不應當沒收。因為該企業已通過了現場審核驗收,馬上就要獲得許可證,取得合法生產資格。生產設備是該企業的合法財產,而且今后將用于合法生產。《食品安全法》中規定沒收工具和設備的立法本意,應是防止不法生產行為的繼續。 【評析】 筆者認為,該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實質上是如理解和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問題。下面結合案例進行探討: 辯析“罰幅” 及“罰種”性質 為闡明問題,現以經濟行政法規的立法現象為主要的思維基礎,對《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進行辯析。按是否有處罰幅度變化,可將該法第八條列舉的六種(第七種為“兜底”規定)處罰(簡稱“罰種”)分成如下兩類: (一)可設“罰幅”的處罰種類: 1.罰款。法律、法規在罰款幅度的設定上一般是按違法貨值、違法所得的倍數或直接規定一個絕對數期間,給行政執法機關選擇范圍。罰款,體現懲罰性,旨在預防和減少社會違法現象。 2.拘留。主要用于社會治安秩序類行政管理的處罰種類。《治安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為 1 日以上、15 日以下,公安機關應根據違法者的具體情形,確定拘留時間。 (二)沒設或不能設“罰幅”的處罰種類: 1.警告。屬申戒性質,只有語言措辭的嚴厲與否,不能設罰幅。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國家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基本否定。國家不允許違法行為和非法財物以任何形式和狀態存在,不能設罰幅,也不存在“從輕”、“減輕”問題。 本案中,違法生產的產品屬違法行為生成物,屬非法財物,應予以沒收。但經“沒收”這一法定程序后,對合格的產品可進行合法化處理。 3.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存在時間長短(幅度的一種)問題,但《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現行的經濟行政類法規普遍沒有設定“責令停產、停業”時間。目前這一處罰種類的作用主要體現其措施性,而非處罰性,目的是讓違法者改正違法狀態,屬于非嚴格意義上的處罰種類。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1)吊銷證、照。吊銷證、照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者以往獲得的法律資格的徹底否定,是定性行為,不存在幅度問題。 (2)暫扣證、照。暫扣證、照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者以往獲得的法律資格的暫時性限制,存在時間長短(幅度一種)問題,但現行的經濟行政法規普遍沒有設定暫扣證、照的期間。目前這一處罰種類的作用主要體現其措施性,而非處罰性,目的是讓違法者改變違法狀態,屬非嚴格意義上的處罰種類。 但《交通法》已將暫扣駕照規定了期間,明確規定為處罰種類。人們常稱暫扣駕照為“吊扣”,體現了暫扣駕照這一行政行為的處罰性。 另外,《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七種行政處罰,列舉了六種,第七種為“兜底”性規定。本案中沒收生產設備屬該法中規定的第七種處罰種類。 辯析“從輕”和“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對應當“從輕”或“減輕”情形進行了一并規定。 (一)“從輕”處罰,分三種: 1.“罰種”從輕。指行政機關對所適用的實體法(或稱具體法)設定的“可并處”、“或者”等罰種的擇輕選擇,是法定范圍內的罰種裁量。 2.“罰幅”從輕。應是選擇較低的處罰幅度。“罰幅”從輕只能適用有處罰幅度的處罰種類。目前,行政經濟類處罰種類中,有“罰幅”的處罰主要是罰款。 3.“罰種”、“罰幅”雙從輕。在決定行政處罰時,“罰種”從輕和“罰幅”從輕同時并用。 “從輕”處罰的特征是行政機關在所適用的實體法設定的“罰種”和“罰幅”范圍內裁量。 (二)“減輕”處罰,分三種: 1.“罰種”減輕。是行政機關將所適用的實體法設定的兩種以上的“罰種”,減掉一種或兩種。案例中,對生產設備不予沒收就是“罰種”的減輕。 2.“罰幅”減輕。是行政機關在所適用的實體法設定的處罰幅度以下做出處罰決定。 3.“罰種”、“罰幅”雙減輕。“罰種”減輕和“罰幅”減輕同時并用。案例中,如果不沒收生產設備、并決定處貨值三倍的罰款,就是“罰種”和“罰幅”雙減輕。 “減輕”處罰的特征是行政機關突破所適用的實體法在“罰種”和“罰幅”上的限定,按“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相對人適當處罰。 辯析“第二十七條”的適用 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如何適用,實際工作中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列舉的一、二、三項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可以直接用于個案。 主要理由:《行政處罰法》是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為的基本法,效力及于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實體法。 觀點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規定,不能直接用于個案。 主要理由:《行政處罰法》是程序法,不能直接適用確定實體性權利義務。而且“第二十七條”表述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中的“法”不是指“本法”,而是指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實體法。 筆者認為:實體法中有程序性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的規范,程序法中也有實體性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的規范,這是客觀的普遍存在的法律現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這一法律規范既體現了程序性、又體現了實體性。程序性主要表現在“依法從輕或減輕”中“依法”的法律適用的指引上,實體性表現在第一款列舉的一、二、三項情形上(相當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情形一樣,程序法對實體性規范進行規定),行政機關在所適用的具體法沒有從輕、減輕情形規定時,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二、三項的規定,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決定“減輕”處罰時,會出現突破所適用的實體法給定的裁量范圍,同時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問題。 《治安處罰法》對從輕、減輕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但目前經濟類行政法規普遍沒有對從輕或減輕情形規定,那么行政機關在執行這些法律、法規時就不能做從輕或減輕處理嗎?顯然不是。 實際工作中,人們對行政處罰的從輕、減輕問題不僅在法律適用上、同時在實質內容的理解上普遍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認識。本文中關于“罰種”、“罰幅”和“從輕”、“減輕”的辯析完全是個人觀點。“減輕”是否可去掉法定罰種、是否可在法定罰款幅度以下處罰?筆者認為可以,我們可以參照《刑法》理解這一問題。《刑法》制定的“正式性”要強于其他法律,《刑法》設定的處罰種類也是最嚴厲的,但《刑法》在量刑上同樣給定了審判機關在法定刑以下的裁判權(但要逐級上報至最高法核準)。 隨著《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近期頒布實施的新法規普遍提高罰款幅度和增加處罰種類,處5 萬元罰款已是一些法規的起罰點,以往我們更多強調的是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力度不夠,而如今,如何規范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是當前基層執法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立法部門和有關權威部門應對行政處罰中的從輕、減輕的法律適用和有關條款進一步解釋明確。 筆者總的觀點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列舉的情形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決定;但做出“減輕”處罰決定時,應報上一級機關核準(仿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建立“減輕”處罰核準制度,以體現適用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力運行的規范性,這一做法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立法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有義務規范下級機關的工作行為。 (作者單位:遼寧省沈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王繼昌) 文章4: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適用 來源: 中國工商報提供 從輕、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的定義 1.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較低限進行處罰。 從輕處罰包括兩種情形: (1)種類的從輕。例如,《商標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給予罰款的,從輕處罰時可以不予罰款。 (2)幅度的從輕。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從輕處罰時可以在“一萬元以上”選擇較小的罰款數額。又如,《安全生產法》規定“單處或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從輕處罰時可以在“二萬元以上”選擇較小的罰款幅度。 2.減輕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下或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減輕處罰包括兩種情形: (1)種類的減輕。例如,對規定并處罰款的,減輕處罰時不予罰款。這種情況多適用于產品質量問題案件。 (2)幅度的減輕。例如,對規定處以“等值以上三
回答者:Zjingjing8002016-01-15 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
提問者:小暈烘焙2013-03-24
產品生產者證明:自己擁有《產品質量法》41條規定的免責事由;產品銷售者證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原告(或者說消費者)證明:1,自己確實遭受了人身或財產損害(如醫院癥斷報告),2,損害是由于缺陷產品所致 根據《
提問者:ayayahu662013-06-18
對的,有關的司法解澤:本法所稱的“產品”下定義的方式,規定了適用本法規定的產品的范圍。包括兩層含義: 1.本法適用的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產品”一詞,從廣義上說,是指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使用
提問者:ygwxr2015-01-23
主要是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嚴重的還有刑法都適用 不適用產品質量法阿,因為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生產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的,不是同行競爭者之間適用的。
提問者:鷺愛馳懂2013-06-18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一、關于"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計算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
提問者:UlinGhost2013-0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7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提問者:yqw1975201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