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內蒙通遼王先生新買4個多月的鈴木鋒馭(行駛里程7000公里左右,在三包期內),在早7點多正常行駛過程中發生自燃,公安出警證明為“車輛發生自燃將工作臺燒毀”。消防出具鑒定為“起火部位為該車輛駕駛艙中控臺操作面板中部,起火原因為電器線路故障”。據此,車主要求廠家予以賠償,但廠家卻以廠家派人現場自檢,該車無質量問題為由拒絕賠償。車主多次與通遼鈴木4S店及廠家客服主管周先生溝通均無結果。
廠家客服周先生稱認為消防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不能證明其該車輛自燃為車輛本身的質量問題。作廠家客服主管,無視客觀現實、公安與消防出具的證明與鑒定,置廠家責任與消費者利益于不顧。為此,受害車主要求長安鈴木廠家及通遼鈴木4S店承擔賠償責任,以向全體駕駛鈴木系列車輛的駕駛人生命負責的態度,消除車輛的不安全隱患,賠償自燃起火車輛損失。